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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因不满自己住一楼还交电梯费疯狂按电梯按钮结果被罚5000

来源:米乐app下载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7 07:20:50

  熊阿姨住在辽宁沈阳的某小区的一楼,平时生活非常节俭,很多贵的东西都不舍得买,她日常出行也基本用不上电梯。

  “我住一楼,平白无故为啥要交电梯费?这不是让我花冤枉钱嘛!”熊阿姨满心委屈,在她看来,电梯于她而言基本上没有用处,这缴费实在不合理。

  物业工作人员赶忙耐心解释:“阿姨,电梯属于整栋楼的公共设施,每位业主都有维护它正常运行的责任,这费用自然都得交。”

  可熊阿姨根本听不进去,态度强硬地回应:“反正我就是不交,看你们能拿我咋办!”

  面对物业不断催费的电话短信,熊阿姨把气都撒在了电梯上,她每天早、中、晚都定时定点跑到楼道里,对着电梯按钮一阵猛按。

  住在 15 楼的小王,本就忙碌的上班日常因为熊阿姨的举动变得更手忙脚乱。

  “我现在每天上班都得提前半小时出门,就怕耽误在等电梯上。熊阿姨这么一折腾,电梯动不动就停在一楼,半天都上不来,太耽误事了!”小王无奈地诉苦道。

  而住在 20 楼、腿脚不便的张阿姨更是苦不堪言:“我这膝盖不好,每次等电梯都要等好久,本来就站不了太长时间,现在可好,等电梯成了一种煎熬,真的受不了啊!”

  物业经理李姐眉头紧锁地说:“电梯频繁启动、停顿,耗电量大幅度的增加,这个月电费蹭蹭往上涨。而且,这么频繁地折腾,电梯设备老化、损坏的速度也加快了,维修成本又得增加,这可如何是好啊!”

  面对众人的指责,熊阿姨却感觉自己占理:“我又没坐电梯,他们非要我交钱,我就按按按钮出出气,怎么就不行了?”

  警察迅速赶到现场,对熊阿姨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,告知她这种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,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。”

  也就是说,电梯的维护、保养以及运行所需费用,理应由全体业主一同承担,哪怕像熊阿姨这样住在一楼,看似较少使用电梯的业主,也不能以不使用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费。

  这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原理,每一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,便同时享有了对共有部分的权利,也必须承担对应维护的义务。

  这种恶意操作不仅造成电梯设备的过度损耗,增加不必要的电费支出,还严重干扰了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电梯的权利。

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条款,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。

  熊阿姨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,侵害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,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。

  法院最后判决:熊阿姨立马停止恶意按动电梯的行为,处以 5000 元罚款,并责令其赔偿物业公司因电梯频繁启动而额外支出的电费 2000 元。

  这一判决结果,一方面强调了全体业主共同维护共有设施的责任,保障了电梯后续能够正常运行,维护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;另一方面,对熊阿姨恶意破坏公共秩序、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予了相应惩戒,让她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。从法律层面树立了明确的标杆,告诫每一位业主,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,切不可忽视应尽的义务,更不能以不当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  1、当我们遇到类似看似“不合理”的费用缴纳要求时,首先要做的是冷静沟通。

  像熊阿姨,如果一开始能心平气和地与物业进一步深入交流,了解电梯费收取背后的法律依据以及用途明细,或许就能避免矛盾的激化。

  物业也应当在日常工作中,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解释,不单单是通知缴费,更要把费用的来龙去脉、电梯维护的重要性讲清楚,争取业主的理解与支持。

  熊阿姨觉得电梯费不合理,可完全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,比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,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协商;或者向相关的社区调解组织、房产主管部门投诉,寻求专业的调解与帮助,而非采取极端的“报复”行为,既伤了邻里和气,又触犯了法律红线。

  大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,应当相互包容、相互理解,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,尝试共同寻找处理问题的办法,比如一起督促物业优化电梯运行管理方案,提高电梯使用效率,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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